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黄*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甲与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