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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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