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8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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