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龙*诉被告赖*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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