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甲诉被告梁*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甲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甲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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