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为子女的成长和家庭完整,原告决定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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