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原告于2008年12月从外地打工回家过春节期间,经过介绍人的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并于2009年2月2日双方自愿到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由于谈婚时间短,互不了解情况,婚姻基础不够好,在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即草率结婚,致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不和。在争吵中,被告把双方的结婚证都撕掉了。随着岁月的流逝,夫妻双方不但不能和好,而且关系越来越恶化,发展到2012年端午节过后不久,夫妻发生争吵后,被告即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开原告家,一直至今都没有回到原告家,去向不明,信息全无。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虽是双方自由缔结,但由于婚姻基础不够好,仓促结婚,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从2012年端午节即离家出走,至今已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黎*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与被告黎*于2008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2月2日双方自愿到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在2012年端午节后原、被告因发生争吵,被告黎*即以出去打工为由离家外出,至今都没有回过原告家,也没有与原告联系过。现在原告跟随其父亲一起做建筑工作,平均每月收入1200元。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生育有子女。原告梁*于2015年9月1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结合的,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在引起夫妻感情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致使原告对该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只要今后原告能够积极去寻找被告的下落,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双方是可以和好下去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充足的依据,其起诉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梁*与被告黎*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