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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协商解决双方的纠纷,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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