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协商解决双方的纠纷,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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