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支付从2014年9月-2015年8月的抚养费共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周*;被执行人郑*支付经济帮助费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周*;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郑**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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