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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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