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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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