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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