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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