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以已与被告刘*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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