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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起诉认为:2006年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识,年月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袁**,年月日生育次子袁**。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且从不顾家庭,也不尊重原告,经常殴打孩子。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湛遂法杨*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不允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黄*与被告袁*离婚;2、婚生儿子袁**、袁**由被告抚养。

原告黄*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2、《居民身份证》;3、《常住人口登记卡》;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申明书》;5、《出生医学证明》;6、(2015)湛遂法杨*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辩称

被告袁*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被告袁*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袁**,年月日生育次子袁**。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湛遂法杨*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儿子袁**、袁**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所以本院认为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现状为宜,支持原告的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与被告袁*离婚。

二、双方生育的长子袁**(2007年12月29日出生)、次子袁**(2013年4月2日出生)的抚养权归被告袁*,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两婚生儿子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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