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11月30日以已经与被告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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