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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