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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确定2015年12月1日10时在本院杨*法庭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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