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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桥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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