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麻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某某支付5400元扶养费给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院对(2014)湛麻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湛麻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