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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