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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