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以再给一次机会给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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