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陈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应退还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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