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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