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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梁*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在佛山市南海爱雅口腔门诊部工作认识,原告怀孕时,被告不负责任,多次要求堕胎。2014年3月6号因为工作上的口角遭到被告暴打,2014年5月份也是因为一言不合遭到被告暴打。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松岗经济开发区医院生育儿子梁**。2014年11月10日被告的第三者亲自打电话给原告及原告的父亲,亲自告知与被告的关系。为给儿子一个正常的家庭,与被告商量,被告承诺与第三者一刀两断,经过被告的再三保证,双方定于11月18日回信宜登记,当晚,第三者发信息至被告,说怀孕了,之后,被告在信宜家对原告态度又改变,甚至于登记前一天都暴打原告,被告家人全部看见。但为了儿子上户口,还是心软与被告于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在广东省茂名市信宜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再次协商和平共处,互相体谅,经营家庭,被告也保证与第三者断绝关系。

婚后,被告脾气更加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三番四次残忍暴打原告,原告多次忍让。为了好好过生活,原告与被告筹钱经营牙科。原告的父亲从银行贷款10万元支持经营牙科,原告的哥哥也借五万元支持经营牙科,被告也筹款10万经营牙科。可是,令人伤心的是,被告性格依然暴躁,经常责骂暴打原告,也多次与第三者在外开房,第三者也多次打电话骚扰原告及原告父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12月22日前后日子,当时双方租住在深圳一间8楼出租房里,双方又因为第三者频繁的电话联系产生矛盾,被告又是残忍暴打原告,口肿眼肿,数天无法出门见人。2015年1月11日,被告与第三者在深圳沙井新九龙快捷酒店开房,即使这样,原告为了儿子,为了筹备中的牙科,继续忍让,再次比机会被告,被告也再三承诺与第三者断绝关系。不久,原告无意中再次发现被告与第三者在微信还有暧昧联系,面对质问,被告凶狠责骂原告不可以再看他的手机。于是,一怒之下,原告家人至深圳带原告及儿子回佛山哥哥家,期望被告可以反省。原告在佛山住了10来天,经双方亲人调解,双方和好,被告接原告去深圳准备牙科开张事宜。春节,双方在信宜过年,并与原告约定于年初二去恩平拜访。原告怀孕以来没有回过恩平老家,被告方也从来没有正式登门拜访,女子婚嫁后按恩平俗礼理应于年初二上门拜访,于是再三与被告确认拜访时间,被告也口头答应。后来,被告以私家车坏了,坐汽车没有面子为理由不去恩平拜访。原告是伤心,不高兴,结果被告辱骂原告是u0026amp;amp;ldquo;五鬼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衰鬼u0026amp;amp;rdquo;,还准备对原告大打出手,结果被告的家人制止了。年后,牙科开张,原告积极工作,包括牙科及出租房的清洁工作,所有家务及儿子梁*乙的吃穿,从来没有懈怠。原告也是一个口腔医生,平常也照常上班看病,各方面工作甚是辛苦。可是,被告从不体谅,经常与原告斤斤计较谁早起打理牙科开门的问题,此期间,第三者更是从来没有停止过骚扰,被告与第三者更是多次见面。2015年3月份,第三者再次打电话至原告父亲处,原告父亲在原告的隐瞒下一直以为被告与第三者已断绝联系。因此,原告父亲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怒火中烧,摔坏自己几千块买的三星手机,不听原告父亲的电话,当场踹了原告几脚。原告吃痛,跑回出租屋,可是被告不依不饶,跑回宿舍再次残忍踹被告双腿,拼命刮被告巴掌。当时,被告弟弟的媳妇在出租屋帮双方带孩子,再次见到了原告鼻青脸肿的惨状,也于当晚拍下照片。此后,被告对原告态度越来越恶劣,被告的妹夫见到了原告的红肿伤口也多次教育被告,可是被告依然不知悔改。此后更是三天两头一巴掌,无论什么气都往原告身上撒。6月初,被告再次因为原告只是没有给牙科门诊用的对讲机充电,原告只回一句u0026amp;amp;ldquo;你自己不会充电吗u0026amp;amp;rdquo;,而再次残忍暴打原告,把原告按在地上不要命地拳打脚踢。于是,原告忍无可忍,收拾东西回佛山哥哥家,当天晚上也拍下了原告狼狈的照片。6月,7月,8月,9月,原告一直在恩平生活,被告多次打电话要儿子抚**,原告不愿意,也是多次出言辱骂原告,毫无悔改之意。

由于双方婚前感情本就薄弱,婚后感情已是完全破裂,继续共同生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梁*乙这段时间一直随原告于恩平生活,日常生活个方面得到很好的照顾,被告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为了孩子身心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正常发展,儿子梁*乙应维持原状,由原告抚养。牙科所的共同债务,原告愿与被告共同承担,牙科所转让所得双方共同分享。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梁*乙由原告抚养,至儿子梁*乙成年,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新安路43号肖**口腔诊所的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牙科所转让所得共同分享。

被告辩称

被告梁*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不需要原告负担。债务共同承担,牙科店应该共同经营,盈利共同分享。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校友,都是佛**学院牙科专业毕业。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在佛山市南海爱雅口腔门诊部工作时认识,于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松岗经济开发区医院生儿子梁**。于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在广东省信宜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新安路43号开办肖*英口腔诊所,现手续还不齐全。为了开办肖*英口腔诊所,双方负债25万元,其中:原告借其哥哥张**5万元、借其父亲10万,被告借其妹梁梅5万、借赖洛菲2.5万、借其同学阮**1万、借其弟5千、借他人的1万元,对此双方没有异议。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原告于2015年6月9日与儿子返回娘家生活,从此,双方没有同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中的请求。

在庭审时,原告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请求由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在庭审时,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表示双方开办的肖*英口腔诊所在本案中可以不作处理,由双方另行解决,所欠债务共同承担,只是对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已致分居生活,且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由于婚生儿子正年满一周岁,常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成长,婚生儿子梁*乙由原告抚养。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状况,由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对原告超过该抚养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夫妻的共同债务25万元,原、被告各承担12.5万元,由原告承担借其哥哥张**的2.5万元及借其父亲的10万元,由被告承担借其妹梁梅的5万元、借赖洛菲的2.5万元、借其同学阮**的1万元、借其弟的5千元、借他人的1万元及借原告哥哥张**的2.5万元。原、被告双方开办的肖*英口腔诊所在本案中可以不作处理,由原、被告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梁*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梁*乙由原告张*抚养,由被告梁*甲从2015年12月份起至2032年9月(梁*乙年满18周岁)止每月的5日前给付1000元抚养费。

三、夫妻的共同债务25万元,原告张*与被告梁*甲各承担12.5万元,由原告张*承担借其哥哥张**的2.5万元及借其父亲的10万元,由被告梁*甲承担借其妹梁梅的5万元、借赖洛菲的2.5万元、借其同学阮**的1万元、借其弟的5千元、借他人的1万元及借原告哥哥张**的2.5万元。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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