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梁*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甲与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与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