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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