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邓*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结婚,于2005年6月15日生下一小孩邓*乙。被告婚前就无固定职业,本以为婚后有了家庭,有了小孩,被告就会收心,但事实并非如此,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无固定收入,没主动支付家庭开支、生活费用,对小孩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极度没有家庭观念,原告忍无可忍才决意起诉离婚。请求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邓*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原、被告持有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

3、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生育婚生儿子邓某乙的情况;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及小孩的户籍信息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邓*甲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所举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以及本院核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后同居,于2005年1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2005年6月15日生育儿子邓某乙。原告称被告婚后经常夜不归宿,不主动支付生活费用和家庭开支,对小孩也不闻不问,不关心,没有家庭观念,原告忍无可忍才决意离婚。

原告称其现在XX连锁快餐店做经理,月收入5500元,被告婚后没有固定工作,但做过司机,月收入3500-4000元左右,收入不稳定。被告在本院做庭前询问了解情况时称其现帮人开车,月收入4000元左右。

另,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在本案中处理。

被告于2015年10月17日经本院通知到庭了解情况接受询问时,表示其不同意离婚,认为与原告还有和好的可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与被告邓*甲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持续十年多的时间,双方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之间出现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缺乏沟通、关怀和相互信任所造成。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一名儿子,为使孩子有较好的家庭环境和健康成长,只要原、被告珍惜彼此建立的家庭,坦诚相待,互敬互爱,互相尊重,是可以搞好夫妻关系的。希望原告念在儿子尚幼,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也希望被告做到妻子儿子有担当、大度、体贴,这对原、被告本人和孩子都有好处。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希望原、被告本着共建和睦美好家庭的理念,用一颗宽容的心去包容对方,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相互信任,互谅互让,风雨同舟,双方是能够和好的。

被告邓*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彭*与被告邓*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