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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2015年11月2日和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1998年3月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唐**,现在在高**一中读高中二年级,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唐**,现在在高州**心小学读五年级。我和被告相识时,因被告年纪较大,在被告方家属的催促下仓促结婚,婚前对被告并不了解。婚后被告长期外出工作,夫妻相处时间较少,沟通比较少,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家庭观念缺乏,对我缺少关爱,对女儿不理不问。被告对我这么多年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近两年来,被告没有支付过家庭开支。被告对其家人很大方,唯独对我很吝啬。我曾于2009年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因家人劝说,想给被告一个机会,后向法院撤诉。但这么多年过去了,被告依然没有尽到夫妻之情,对家庭更是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两个女儿每人抚养一个,并各自负担各自所抚养女儿的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为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三、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的户籍情况。

四、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关于相识、结婚、生育女儿、曾*,原告所说的感情方面的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是好的,我没有打骂过原告。两个女儿由我抚养,抚养费是我自己承担的。原告不工作,没有给过抚养费。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女儿,抚养费由我承担,不须原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我负责偿还,不须原告偿还。

被告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提供的四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的证明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原告张*与被告唐*甲于1998年3月经原告的大哥和被告的舅舅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高州**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唐*乙,现在在高**一中学读高中二年级,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唐*丙,现在在高州**心小学读五年级。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原告张*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唐*甲离婚,后原告以原、被告在庭外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表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归被告所有。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共100000元,其中欠原告大哥张*80000元,欠梁*20000元。原、被告双方同意夫妻共同债务100000元由被告偿还,不须原告偿还。

此外,根据原、被告女儿唐**和唐**在庭审期间向本院提供的申请书,唐**称其是高中生了,有足够的自理能力,不再需要母亲的更多引导和呵护,如果父母离婚,唐**希望跟随父亲生活。唐**称从其出生到现在,都是母亲抚养的,如果父母离婚,唐**希望跟随母亲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唐*甲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可见,原、被告没有充分了解对方,感情基础是薄弱的。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张*于2009年向本院提出要求与被告唐*甲离婚的请求,后原告撤诉。原告撤诉后,双方的关系得不到改善,现原告张*再次提出与被告唐*甲离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14条“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之规定,原、被告婚后不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本院对原告张*与被告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予以认定。原告张*要求与被告唐*甲离婚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的女儿唐*乙、唐*丙提交的申请书,如果父母离婚,唐*乙称想跟随父亲生活,唐*丙称想跟随母亲生活。因唐*乙和唐*丙都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民事活动。唐*乙和唐*丙是根据自己的生活、学习等情况考虑愿意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故原告张*主张婚生女儿每人抚养一个女儿,并各自负担各自抚养女儿的抚养费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女儿的意愿,本院认为原告张*和被告唐*甲的婚生女儿唐*乙由被告唐*甲抚养,婚生女儿唐*丙由原告张*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与被告唐*甲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张*和被告唐**的婚生女儿唐*乙由被告唐**抚养,婚生女儿唐*丙由原告张*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三、原告张*和被告唐**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唐**所有,共同债务共100000元,其中欠原告大哥张*80000元,欠梁*20000元由被告唐**偿还,不须原告张*偿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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