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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