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周*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某与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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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甲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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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