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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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