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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被告黄*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一小孩黄*乙,婚后前9年生活艰苦,感情不合,后来被告吸毒,原告说他两句他就嫌烦,有时甚至对原告拳打脚踢,没法过下去了,现在被告在炭步戒毒所戒毒。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黄*乙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希望法庭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有殴打行为。2015年6月29日,被告因吸毒送往花都区炭步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成讼。

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未能巩固和增进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存在殴打原告的行为,使夫妻关系恶化。被告黄*甲有吸毒恶习,现被羁押于戒毒所强制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综合原、被告的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本院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原告诉请婚生子黄*乙由被告抚养,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确定离婚后由被告抚养黄*乙,但因被告现被羁押于炭步戒毒所,黄*乙暂由原告携带抚养至黄*甲戒毒期满释放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黄*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谢*与被告黄*甲离婚。

二、婚生子黄*乙由被告黄*甲携带抚养(黄*甲戒毒期满前暂由原告谢*携带抚养),原告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黄*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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