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有修复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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