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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甲诉被告卢*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甲、被告卢*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1年相识,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一小孩卢**。婚后双方在生活上、工作上的矛盾逐渐加深并开始不断发生争吵,打闹。2012年3月起由于双方争吵不断加剧,为了让自己的行为不对小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原告和被告分开居住至今。由于多年的分居生活已造成了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处理愿以照顾被告和孩子原则自愿放弃。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卢**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无具体体现,如有异议,利益归被告;4、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人都有做错事的时候,被告和女儿都在家等原告回来,希望原告回归家庭,女儿也不希望我们离婚,她不希望自己没有爸爸。原告跟其父母兄弟关系不融洽,但不应该发泄在被告和女儿身上。原告的父母也不希望我们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证明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被告与婚生小孩的户籍情况。

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3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与被告持有的户口本原件的签发日期不相符,但内容是一样的、真实的。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和被告持有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3、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儿卢**的情况。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甲与被告卢*乙于2001年相识,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卢*丙。原告称婚后双方在生活上、工作上的矛盾逐渐加深并开始不断发生争吵,打闹。而被告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很少吵架,原告在外工作很少回家,但平时过年过节都会回家,今年端午、中秋节都有回家过节。

原告称其在不固定的机电安装公司做散工,工作内容是放电缆,装电箱,月收入不稳定,有时2000元,有时4000元。被告称其在花山两龙某医药做销售员,月收入大概2600-2700元。被告还称原告在耀华商住小区开了一间“广州X**有限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以前原告跟他老板工作的时候,月收入是6000元,如果是老板接的工程,原告有20%的提成,如果是原告自己接的工程就有50%的提成。

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本案中处理。而被告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有一辆奇瑞小汽车,在新华还买了房子,但均无提供证据证明。

原、被告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在本案中处理。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甲与被告卢*乙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从相识结婚至今近十五年,婚后育有一女儿,其婚姻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家庭和谐的核心是关心、信任和帮助,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信任和理解。原告已为人丈夫,应担当起照顾家庭的责任,真诚对待妻子和女儿,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被告已为人妻子,应学会耐心与丈夫沟通交流,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原、被告之间出现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缺乏沟通和相互信任所造成。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仍有感情,希望原告珍惜这段婚姻和这个家庭,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本着共建和睦美好家庭的理念,多从对方角度去考虑问题,共同努力搞好夫妻关系,用一颗宽容的心去包容对方,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卢*甲与被告卢*乙离婚。

二、驳回原告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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