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张**申请执行陈*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七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在所有的银行存款19636.7元外,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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