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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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