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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诉被告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诉称,原告与被告在打工时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韦*乙;原告曾于2014年4月4日在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被告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而撤诉。现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告因婚前对被告了解不深,婚后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韦*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韦*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与被告韦*甲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儿韦*乙;2014年9月22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于广**会监狱服刑;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委托广**会监狱协助调查,被告在该问话笔录中表示同意离婚,且确认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生女儿韦*乙归原告抚养;并主张因其现在监狱服刑,不具有抚养小孩的能力,待出狱工作有收入则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成年。

另查明,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确认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一定要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880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问话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韦*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辩论及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虽自由恋爱登记结婚,但自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于本院2014年12月18日委托广**四会监狱协助调查的问话笔录中已表示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准许。

另,因被告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婚生女儿韦*乙归原告抚养较为有利,且原、被告均表示婚生女儿韦*乙归原告抚养,韦*乙的抚养费现由原告承担,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金*与被告韦*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韦**原告金*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金*承担。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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