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贵诉被告梁*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贵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汤*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汤*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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