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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媚诉被告邱*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媚诉被告邱*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媚和被告邱*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媚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在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情感时,于2008年1月1日到丰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月*日生下儿子邱*。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无共同爱好、志向,也没有共同语言,造成夫妻经常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5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丰顺县锦江美景城A区*栋*房,该房尚欠银行贷款12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邱*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丰顺县锦江美景城A区*栋*房等。

被告辩称

被告邱*文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八年,有稳定的感情基础,两人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被告忙于生意,忽略了对原告的关心,今后保证会改正缺点,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于2008年1月1日到丰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月*日生育一儿子邱*。原、被告于2009年购买丰顺县**城A区中心小高层第*栋*号房,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中国银行**丰顺支行借款17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并以该房屋作抵押,至2015年11月30日止,尚欠该银行贷款117094.12元。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沟通交流不够,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于2015年3月因吵架而分居至今。为此,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媚与被告邱*文系自主婚姻,且生育一小孩,双方均应珍惜婚姻家庭,原、被告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沟通交流不够引起的,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同心协力,夫妻矛盾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原告请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邱*媚与被告邱*文解除婚姻关系。

驳回原告邱某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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