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其与被告廖*的离婚纠纷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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