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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添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添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添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1月12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书。于2014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徐*恩。由于双方婚前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各种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差异大,双方根本无法沟通,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及抚养婚生小孩徐*恩。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添与被告黄**于2007年11月12日到广州**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徐*恩,于2014年*月*日出生。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沟通交流不够,常因家庭生活琐事闹矛盾,因此,原告徐*添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添与被告黄**是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个小孩,双方均应珍惜婚姻家庭,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沟通交流不够,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宽容,夫妻矛盾是可以避免的,夫妻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因此,原告徐*添请求与被告黄**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添与被告黄**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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