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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沈*和被告林*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婚生长子,取名林*乙,年月日生下婚生次子,取名林*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现因男方赌博兼家庭暴力,多番劝解无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解除婚姻关系。为此,特向法院提请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3、债务由被告承担。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林*甲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2月因是工友关系认识后自由恋爱,原告与他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林*乙,后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与被告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林*丙。原告认为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喜欢上赌博后双方产生分歧,感情变差。因感情破裂,2014年1月1日原告带着林*乙在外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原告对于被告是否经常参与赌博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有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户口本,证明原告主体资格;3、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5、人口信息全项,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3即债务由被告承担撤回。原告表示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并愿意对其庭审所述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逾五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积累了一定夫妻感情。原告称2014年1月1日,因感情破裂搬走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婚后虽因双方性格差异、缺乏沟通从而引发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谅解、相互尊重,积极面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仍可以攻克矛盾、打破僵局,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尤其是小孩尚年幼,目前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和教育,且双方分居未满两年,故原告诉请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打消离意,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应正视自己的不足,多关心原告。双方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和夫妻感情的稳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庭审陈述及提交证据真实性的抗辩权利,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沈*与被告林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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