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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原告赖*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赖*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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