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何*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肖**与何*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兴法宁*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何*东从2014年8月份起在每月的二十日前给付被执行人肖**抚养女儿肖**的抚养费500元至女儿肖**十八周岁止。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前履行完毕,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等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梅兴法执字第6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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