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肖*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其与被告于1997年相识相恋,于1999年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10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一子一女,在十几年的共同生活中,因彼此性格严重不合,引发家庭矛盾,争吵不断,甚至多次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以及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多次沟通、多方协调仍无法改善的情况下,我已明白彼此之间已无感情可言,遂于2014年10月17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过开庭调解,建议互相谅解,暂不予离婚。但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彼此分居,关系只有日益恶化,被告依然骚扰、限制我的生活,长期进行精神折磨,所以,迫不得已,只能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望法院审理。因儿子在东莞上学,目前被告不能照顾孩子,以及儿子年龄尚小,理应由母亲照顾,望法院本着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判决。请求法院判令:1、离婚;2、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肖*飞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认识后开始恋爱,于199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0年10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女儿陈**(1999年9月18日出生),儿子肖**(2007年8月9日出生)。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2014年10月7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2014)梅兴法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并未和好,仍未能共同生活。2015年7月2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两个子女由其负责抚养。被告未进行书面答辩。审理中,原告陈述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争执,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坚持要求离婚,因其在东莞做保险工作,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且两个小孩已经跟随其共同生活,被告在开庭前双方联系时同意两个小孩由其负责抚养,故要求抚养两个小孩,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解未能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经本院(2014)梅兴法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并未和好,未能共同生活建设好家庭,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又未到庭抗辩,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至于原、被告的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在开庭前双方联系时被告同意两个子女由原告负责抚养,现被告未到庭抗辩,原告认为其有能力抚养两个子女而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这一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陈**与被告肖*飞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1999年9月18日出生),儿子肖**(2007年8月9日出生)由原告陈**负责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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