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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9月5日,原、被告到广州**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2005)穗云结字第2027号,并于2014年8月22日育有一子刘*。登记结婚后至2008年6月,原告便往重庆上学,被告则一直在广州工作。在此期间,原、被告婚后分隔两地,交流、沟通较为困难,一直感情基础较为薄弱。2008年年初起,被告声称生活不习惯,无端多次反复要求更换住房(08年内更换住房达6次),时常双方争吵不断,隔阂与矛盾与日俱增。2008年7月以后,原告毕业到广东省中山市工作,直到2009年4月,被告随同前往,双方才真正意义生活在一起。但被告以睡眠、风水不佳为由,一直与原告处于分房、分居的状态。结婚多年来,被告以各种借口,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娘家,在中山居住时间极少,更谈不上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短暂的相聚,都在冲突、争吵中煎熬。由于双方生活习惯、性格、文化等差异,加之之前产生的感情裂痕,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冲突不断升级,夫妻矛盾、误会加深,从无法正常沟通到基本不沟通。原告历经艰辛创造、改善生活条件,于2011年5月入住新房,被告又以自购房屋风水、空气不好等为由,提出出租自购房、租用他房等无理要求,并成为经常回娘家居住的理由,人为更加深双方矛盾,加剧了夫妻感情的破裂。2014年1月被告怀孕后回广东省五华县老家,至2014年8月22日孩子出生,被告一直不愿意跟随原告回中山。2014年11月底,原告接被告母子回中山不到一个星期,被告背着原告在外面租用一套三居室,费用为3000元/月,在中山居住不到一个月,被告又以各种借口要带孩子回五华,并无视原告的劝阻,趁原告去上班时带走孩子,直至2015年春节前夕。春节短聚后,被告又于2015年3月底带孩子离去。特别是自2015年以来,被告对原告进行毫无根据的人身攻击,采取各种不可理喻的方式对原告下属、同事、领导进行骚扰,致使原告丢失了原有的良好工作,导致原告精神面临崩溃状态、经济陷入困境之中,苦不堪言。结婚10年来,被告仅工作3年,对家庭事务、状况、原告生活起居等漠不关心,未承担应有责任和义务,无端生事,双方争吵、冲突连连不断,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实际上,原、被告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早已名村实亡。关于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原告认为,鉴于原告的知识文化水平及步入中年的年龄因素,且性格稳重、责任感较强的等等因素,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刘*应当由原告抚养。综上所述,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将双方婚生儿子刘*判归原告抚养;3、将座落于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5号万科城市风景花园友萌苑L座602房房屋及牌号为粤TNL483的小汽车判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365000元人民币,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计287939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清偿(房屋价值75万元、汽车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与原告合理分担并由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小孩才1岁两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明与被告张**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5年9月5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8月22日生育一个儿子刘*。2015年10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上述请求。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与被告张*霞经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彼此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明与被告张**离婚。

本案受理费6814元,减半收取340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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