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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