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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