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博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4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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