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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月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于2012年6月离家至今,期间从未见面,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多次致电话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均没有出席,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无子女抚养;3、无共同财产。

原告胡*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

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和答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其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粤惠结字博1001365),现原告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自2012年6月离家至今,期间双方从未见面,夫妻长期分居,现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恋爱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称被告自2012年6月离家至今未归,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然原告未提供能够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减少矛盾,相互体谅,相互谦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处理。为维护家庭和睦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胡*和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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