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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甲与何*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甲诉被告何*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甲、被告何*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何*丙。2006年开始被告在外地工作,长年不回家,自此以后,原告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原、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被告工作收入每月都有1万元以上,用于赌、吃喝玩乐等,家庭的生活开支基本由原告全部承担。照料儿子,都是原告独力承担。2014年起被告父亲就要求被告每月寄钱回家盖新房子,所以大家约定,被告每月都要将工资转给他父亲,他父亲用这些钱盖房子,原告的工资就全部用于家庭的一切生活开支。所以盖房子的钱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被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2年8月开始,原告发现被告手机有很多女性发来的暧昧短信,原告为了儿子和家庭,一直容忍着被告。2014年2月被告到怀集工作,与公司的女经理公然公开交往、同居,其全公司的员工、老板都知道他们的婚外情,好心的他们还发来照片和信息告知原告。2014年12月,被告打电话告知原告,他已经和那个女人在一起有几年感情了,还同居,现在那个女人已经有了几个月身孕了,因之前已做过人流手术,医生建议不能再做人流手术了,所以向原告提出离婚。后来由于被告父母不同意,原告和被告才没办成离婚手续。2015年初被告迫于全家人的压力下,在2015年3月19日辞工回来肇庆,同月27日被告又离家出走20天,手机关机,人还找不到,断绝和家人联系,后来有人告知原告,被告在怀集与那个女人在一起。2015年5月17日,那个女人故意用被告电话打给原告,还发来定位,告知原告其与被告一起在怀集。2015年8月9日,原告知道被告和那个女人在怀集人民医院,当原告赶到时,就见到他们两人睡在一张病床上。这么多年来,原告为了家庭、为了儿子,一直容忍着被告,自从知道被告在外与其他女人同居后,原告精神受尽折磨,连女人生理期都不正常。被告的种种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儿子在7周岁左右就诊断出患有,医生建议尽早做手术,但被告及其家人不同意,原告希望儿子可以尽快完成手术,健康成长。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在外还与那个女人养了一个小女孩。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儿子由原告抚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何*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10万元,另外支付儿子做手术费2万元;3、位于高要市白诸镇大基头的一栋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5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日后不再拈花惹草,被告想弥补家庭,对家庭负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何*甲与何*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儿子黎**于1993年12月9日出生,女儿黎心怡于1998年12月21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而产生矛盾,事后彼此又缺乏沟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何*甲与何*乙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何*甲与何*乙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何*乙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决心改过,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家庭,为儿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定能搞好夫妻关系。何*甲要求与何*乙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何*甲与被告何*乙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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